该案中,解起经营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土地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承包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纷案权利,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雨城院成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区法权纠份额 ,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功调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不参与分配,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在调解过程中,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张青、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结婚,互不相让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双方各执己见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