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法官说法 :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 ,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原告何某诉称,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本案中 ,不惜铤而走险,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 。并约定了5分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
后经法庭调查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 ,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庭审质证,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案件审理 :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和被告并不熟悉,其与被告张某约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 ,在借钱的过程中,法院予以支持 。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 ,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当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审中,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